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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90號原 告 羅榮斌被 告 周家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112年7月27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2月5日)前一日止之利息金額為113,795元(計算式:900,000元×(2+193/365)年×5%=113,7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3,795元(計算式:900,000元+113,795元=1,013,7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