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薛佳昕上列原告與被告翁芷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600,000元;㈡被告應刪除其於社區LINE群組中所張之不實及貶損原告名譽之言論;㈢被告不得再以任何方式散布相同或類似內容之言論。嗣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具狀撤回原聲明第㈡、㈢項,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