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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0號原 告 劉修文被 告 果貿社區聯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文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民國114年7月27日區權人會議決議內容「為改善『消防栓箱阻隔』這一項缺失,由公共基金支應,額外增加一套消防栓箱設備」之決議無效,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115年1月26日以115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