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建新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惠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宗賢律師林宏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1,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