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8號原 告 何振華被 告 祭祀公業梁合記法定代理人 梁武成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繼承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64,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345㎡×公告土地現值11,200元/㎡=82,2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4,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