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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9號原 告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瓊丹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蔡宗嶧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若被告蔡宗嶧戶籍址非為本院管轄地區,請陳明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