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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23號再審聲請人 蘇榮義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本院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陳任炫法 官 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