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31號原 告 黃國義
黃淑敏黃鄭金珠黃天龍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被 告 蘇俊升
蘇俊源蘇正明蘇正林
蘇皇各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原告公同共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7,07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222.02㎡×公告土地現值3,500元/㎡=7,777,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2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元,應再補繳89,5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