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高雄市私立小護士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法定代理人 翁仁輝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崔久珍間請求給付養護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0,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