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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4號原 告 呂柏諭即固利得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郭乃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顯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22,49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2,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