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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48號原 告 王舜立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淙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1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