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蘇嘉弘法定代理人 蘇洪惠娥訴訟代理人 陳星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品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9,8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