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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6號聲 請 人 林俞妏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財產狀況說明書之記載,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4,275元【計算式:387,707元+美金3,357元××31.745(依聲請時即民國115年3月4日臺灣銀行美金即期賣出匯率)=494,27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