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7號原 告 盧昱吟訴訟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被 告 林奕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326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房地於民國109年9月19日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25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該交易日期距本件起訴日雖已逾1年,惟無事證足認期間其市場交易價額有明顯波動,該交易價格應得作為核算系爭房地於本件起訴時交易價額之參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25,000元(計算式:6,250,000元×原告請求權利範圍1/2=3,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