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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紀泓辰被 告 朱珈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73/10000),及其上同小段86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3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暨共有部分即同小段90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209/10000)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36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94㎡×公告土地現值42,800元/㎡×權利範圍173/10000+建物課稅現值360,100元=1,540,36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40,361元(計算式:1,540,361元+3,000,000元=4,540,3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