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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59號原 告 呂岱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正發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及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95元(計算式:建物分管子稅籍課稅現值4,660元+公告土地現值3,600元/㎡×土地面積869.03㎡×原告權利範圍1/240=17,6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蘇許秀蓮之全體繼承人及其等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如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時,其遺產管理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