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6號原 告 莊美妥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被 告 莊連秀月
莊柳鳳莊柳鶯莊柳鎮莊彩勤曾莊湯景雄
湯淑惠湯景富林王秀蘭林雪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旗山區文中段506、507、52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5,8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 (元/㎡)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面積×公告土地 現值×原告權利 範圍) 1 高雄市旗山區文中段506地號土地 156.88 21,500 1/42 80,308元 2 高雄市旗山區文中段507地號土地 583 14,800 1/42 205,438元 3 高雄市旗山區文中段520地號土地 97.86 21,500 1/42 50,095元 合計 335,8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