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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73號原 告 辛德銓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辛畇漾被 告 辛浚亨(原名:辛汶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8,672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88.52㎡×公告土地現值4,500元/㎡×原告權利範圍4/5=3,198,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