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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薛佳昕被 告 福懋樹河。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崇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於民國115年3月7日召開之「115年度第二次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之全部決議應予撤銷,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即原告主張之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