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于楚岡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詩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于楚岡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詩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