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號原 告 呂宗岳被 告 卓陳銀糸
卓思齊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4年8月27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而原告主張其對被告卓陳銀糸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1,819元,低於系爭不動產之價額58,843,239元(計算式見附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71,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郁惠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822.77㎡ 1,500元/㎡ 1/1 2,734,155元 價額為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270.91㎡ 840元/㎡ 1/1 1,907,564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314.36㎡ 16,714元/㎡ 5/6 4,378,511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654.11㎡ 16,714元/㎡ 5/6 23,038,995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5.35㎡ 16,714元/㎡ 5/6 213,800元 6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331.16㎡ 16,714元/㎡ 5/6 4,612,507元 7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894.84㎡ 16,714元/㎡ 1/1 14,956,356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99.71㎡ 16,714元/㎡ 1/1 1,666,553元 9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03.52㎡ 13,369元/㎡ 1/1 1,383,959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3.14㎡ 13,369元/㎡ 1/1 309,359元 1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217.87㎡ 16,714元/㎡ 1/1 3,641,480元 合計:58,843,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