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辜保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嘉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杜嘉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經查得被告杜嘉芳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數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