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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7號再審原告 孫千瓴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杜淑慧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9號判決不服(按:再審起訴狀雖記載係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7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依其所釋明未逾30日不變期間之裁判收受日為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9號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因原確定判決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08元,上訴程序應繳納之裁判費為2,250元,依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之裁判費為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李俊霖法 官 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