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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宇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明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呈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96,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