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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賴志平被 告 薛子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要保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之儲蓄險之要保人變更為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1,628元(即原告陳報系爭保險契約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要保人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