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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塔利亞被 告 林保全上列當事人間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567建號建物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582元【計算式:(449-3地號土地面積

167.56㎡×公告土地現值40,000元/㎡+450地號土地面積1,319.62㎡×公告土地現值50,800元/㎡)×原告權利範圍673/200000+建物課稅現值482,900×原告權利範圍1/2=489,58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