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謝文秋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被 告 謝秉凱
謝明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謝秉凱將附表1編號1、2、謝明穆將附表2編號1、2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0年3月28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請求被告謝秉凱將附表1編號3、謝明穆將附表2編號3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13,366元(如附表1、2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附表1:被告謝秉凱部分(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2 436.01㎡×2,400元/㎡×1/2=523,212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2 902.02㎡×2,400元/㎡×1/2=1,082,424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2 1,203.14㎡×4,000元/㎡×1/12=401,047元 合計 2,006,683元附表2:被告謝明穆部分(幣別均為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2 436.01㎡×2,400元/㎡×1/2=523,212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2 902.02㎡×2,400元/㎡×1/2=1,082,424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12 1,203.14㎡×4,000元/㎡×1/12=401,047元 合計 2,006,6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