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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29號原 告 蘇賓達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何宗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黃秀美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80,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2,9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