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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被 告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4154號強制執行事件製作分配表,被告應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339,070元、1,409,158元應更正為0元、剔除之金額應改列由原告受分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8,228元(計算式:339,070元+1,409,158元=1,748,2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