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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宋紹光訴訟代理人 張喬婷律師被 告 葉榮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3,3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應再補繳16,8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