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增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宥榛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呂宜桓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匠普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