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15號原 告 李宋蔭被 告 李麗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請求塗銷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該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相當於該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民國115年1月2日以楠岡登字第80號收件,於115年1月7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24,71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謝群育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 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2870.39㎡×3,500元/㎡=10,046,365元 2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 全部 0.69㎡×3,500元/㎡=2,415元 3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 全部 123.79㎡×4,200元/㎡=519,918元 4 高雄市○○區○○段 00000地號 全部 143.33㎡×4,200元/㎡=601,986元 5 高雄市○○區○○段 00000地號 全部 83.95㎡×4,200元/㎡=352,590元 6 高雄市○○區○○段 00000地號 全部 1.78㎡×4,200元/㎡=7,476元 7 高雄市○○區○○段 00000地號 全部 133.85㎡×4,200元/㎡=562,170元 8 高雄市○○區○○段 000地號 全部 1504.35㎡×4,200元/㎡=6,318,270元 9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88.37㎡×4,200元/㎡=371,154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全部 34.03㎡×4,200元/㎡=142,926元 1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2 1350.59㎡×6,200元/㎡×1/2=4,186,829元 12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2 358.35㎡×6,200元/㎡×1/2=1,110,885元 1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2 223.24㎡×6,200元/㎡×1/2=692,044元 1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2 60.33㎡×6,200元/㎡×1/2=187,023元 1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 1/2 39.57㎡×6,200元/㎡×1/2=122,667元 合計 25,224,7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