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4號原 告 季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偉立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被 告 鄭惠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337元【計算式:(941地號土地面積20.05㎡×公告土地現值23,700元/㎡+942地號土地面積13.51㎡×公告土地現值23,700元/㎡×+943地號土地面積38.78㎡×公告土地現值23,700元/㎡)×原告權利範圍3/10=514,33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