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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27號原 告 蕭妘樺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晉翰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1,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23元。又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未敘明原告得請求被告向其給付之法條依據為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請求權基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併提出被告郭晉翰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可供送達地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