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0號原 告 高月英
高秋霞高秋鳳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岳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柏勝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7,65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898.08㎡×公告土地現值12,6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15/36000=1,657,6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