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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38號原 告 楊文雄被 告 施秀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由高雄市鳳山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民國105年7月13日、登記原因夫妻贈與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3,721元【計算式:(607地號土地面積56.99㎡×公告土地現值32,550元)+(609地號土地面積25.56㎡×公告土地現值34,100元)+265建號建物課稅現值57,100元=2,783,721元,小數點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