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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77號原 告 陳玉玲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劉冠宏律師被 告 張志更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編號A之建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而原告主張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為2㎡,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0元(計算式:被告占用土地面積2㎡×公告土地現值10,600元/㎡=21,2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96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160元(計算式:21,200元+24,960元=46,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