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0號原 告 蕭茂德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被 告 蕭華麗
蕭華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138,12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0,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郁惠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門牌號碼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元/㎡)/建物課稅現值(元) 原告權利範圍 土地價值(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建物價值(課稅現值×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5㎡ 39,500元 28/30 921,667元 2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20㎡ 39,500元 28/30 4,424,000元 3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780㎡ 74,010元 298/300 57,342,948元 4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31㎡ 74,010元 4/6 1,529,540元 5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9㎡ 74,010元 4/6 1,430,860元 6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8㎡ 125,400元 1/3 1,170,400元 7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4㎡ 48,496元 28/30 1,086,310元 8 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 165,600元 1/3 55,200元 9 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 165,600元 1/3 55,200元 10 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 366,000元 1/3 122,000元 合計 68,138,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