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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盧慈香被 告 盧姣嫚

盧家嬉盧菀俞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78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31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12.92㎡×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建物總現值555,300元)×權利範圍1/12×3=229,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