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33號原 告 葉秀梅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被 告 黃應輝
黃應南張磯茂
張志德葉英傑張榮賜張榮聰張秀庭張秀櫻黃聖智
尫公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張文豪被 告 黃俊欽
黃泰銘葉大彰葉進順葉文吉
葉坤松蘇黃玉梅柯黃秀美
許儷齡
葉黃素月黃啟聰黃耀煌黃馬花黃耀興黃采盈胡素娥
胡素珍胡志明胡志豐楊時芳黃蘊蕙黃慈惠黃盟凱黃慈貞葉芳妤黃國華鍾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9,68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33㎡×公告土地現值27,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2,519,6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