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8號原 告 王德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思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40,000元【計算式:2,880,000元(即原告主張114年3月起至121年共8年×30,000元/月×12月)+精神賠償金660,000元=3,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18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3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