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49號原 告 萬通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銓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胡泰騏、黃柏榕、朱泰瑋、程婌雯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