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王慧萍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益誠等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700元(即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