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1號原 告 徐瓊靖被 告 旗美褒忠義民廟法定代理人 劉文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簿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旗美褒忠義民廟如附表所示資料交付予原告稽核審查。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編號 文件名稱 1 高雄市○○區○○○號0000000000000,戶名:旗美褒忠義民廟,109年至115年之存簿。 2 旗美褒忠義民廟109年至115年收支帳簿及收入、支出憑證。 3 旗美褒忠義民廟如下不動產之土地所有權狀原本: ⒈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發狀日期:民國70年4月11日,權狀編號03395號) ⒉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發狀日期:70年4月11日,權狀編號03396號) ⒊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發狀日期:70年4月11日,權狀編號03397號) ⒋高雄市○○鎮○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發狀日期:70年4月11日,權狀編號03398號) ⒌高雄市○○鎮○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發狀日期:70年4月11日,權狀編號03393號) ⒍高雄市○○鎮○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發狀日期:70年4月11日,權狀編號03394號) ⒎高雄市○○鎮○區○○○段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發狀日期:70年4月26日,權狀編號09192號) ⒏高雄市○○鎮○區○○○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發狀日期:70年4月26日,權狀編號04118號) 4 旗美褒忠義民廟現有之財產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