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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57號原 告 呂董友枝法定代理人 呂珮甄被 告 呂正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7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8,0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0㎡×公告土地現值48,000元/㎡+建物課稅現值158,000元=3,5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