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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莊建暉被 告 莊信芳

何怡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3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建物)准予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46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21㎡+87.19㎡)×公告土地現值12,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建物課稅現值473,600元×原告權利範圍1/3=535,4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