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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2號原 告 陳光明被 告 呂孟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提出唯鼎室內設計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文書,供原告或原告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及複印。核原告之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定之;如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利益,尚無法核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編號 文件名稱 1 113至115年度財務報告書(包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 2 113至115年國稅局年度申報書及核定通知書 3 113至115年度普通序時帳簿、特種序時帳簿、總分類帳簿 4 113至115年度資產、負債科目餘額表 5 113至115年度傳票(會計憑證及形成憑證之文件) 6 113至115年度薪資清冊 7 113至11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申請書 8 113至115年度財產目錄、銀行往來資金、公司與個人往來資金、所有存摺明細(表)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6-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