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77號原 告 禾鏵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建忠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滕玉翔律師被 告 宇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修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62,792元,訴訟標的金額為462,792元;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42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115年3月20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5年5月6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2,704元【計算式:420,000元×(46/365)×5%=2,70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此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22,704元(計算式:本金420,000元+利息2,704元=422,70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5,496元(計算式:422,704元+462,792元=885,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又依兩造合約第玖條約定,兩造已合意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請原告一併就此部分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