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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張哲彰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張茲婷律師被 告 傅蔡花枝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1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所製作分配表,次序33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即被告之分配次序,應改為普通債權受分配。則以原告上開主張試算結果,變更後原告所受分配金額為414,180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1,574元(計算式:變更後原告所受分配金額414,180元-原告原受分配金額2,606元=411,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