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87號原 告 陳宣伯被 告 江旻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000分之107),及其上同段69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與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以被告為受委託人,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並將系爭不動產交還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1,526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95㎡×公告土地現值61,562元/㎡×權利範圍107/5000+建物課稅現值329,400元=981,52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